我国自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权
发布日期:2026-09-06
01 传统的舆论监督权
2016 年以前,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和各种短视频平台等并未像当下一样变得如此活跃,因此在此之前舆论监督权通常被认为与新闻舆论监督、媒体舆论监督、记者舆论监督等是同等概念。舆论监督权是新闻媒体、媒体记者等通过特定媒介载体如报刊、广播、新闻等以公开的方式引领公民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事件、政府事务等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并促使其对相应事件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的一种权利。
从行权主体上看,传统的舆论监督权往往是由国家特许设立的新闻媒体及国家认可的媒体机构及媒体记者来行使的。在行权对象方面,传统的舆论监督权则多是针对社会公众及社会热点问题,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则有所顾忌。在其行使目的上,则是为了帮助社会公众了解相应事件情况并引导其向一个已经设定好的舆论方向形成统一意见,重点则是“形成统一意见”并非为了引起公众对相关事件的重视及讨论。
所以说,在我们的自媒体还没有形成燎原之势的时候,传统的舆论监督处于主导地位,但局限性太大,我们所熟知的“长生疫苗案”、“权健案”在彼时都很少出现,未有报道。
02 自媒体背景下的舆论监督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多种不同类型的新闻媒体、社交平台出现。经过这些新兴言论交流平台的推动,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新闻,更是将这些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平台作为了舆论监督、兼听兼言的言论平台,在这里公众也产生了空前的对新闻时事、讨论与爆料热情。
在行权主体方面,自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权突破了传统的国家特许制度,将行权主体从传统的国家许可的新闻媒体、媒体记者等扩充到了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在行权对象方面,由于自媒体时代下网络传播速度快、信息来源渠道多等固有特点,使得公众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已不再仅针对社会热点事件,而是将范围扩大到了国家的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了如政府、机关等国家公权力主体。
在行权目的方面,自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监督权一改往日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集中式舆论引导”模式,而是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通过曝光事件-引起讨论-引发公权力主体关注-解决问题这一模式,倒逼国家司法、行政改革促进社会发展。
03 我国舆论监督权的规定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虽未明确规定舆论监督权,但结合《宪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宪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可见我国宪法鼓励公民向国家机关等公权力主体进行监督,举重以明轻即可知,我国亦鼓励并支持公民对我国一切权利主体进行监督批评。
除了根本大法,我们还有很多其他法律文件对舆论监督权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及相关组织、新闻单位均可对消费领域问题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对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环境等相关问题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相关生产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等问题进行监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对相关公共文化领域问题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相关主体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有对违反该法问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九条规定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应当对违反能源法律法规等问题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该法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相关机构应当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新闻媒体等相关机构应当对相关疫苗违法等问题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新闻媒体等相关机构应当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我国鼓励相关机构或个人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国鼓励相关主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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